中国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深化现代农业职业教育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实现全国各区域内农业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全国农业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发展道路,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的精神,在国家农业部和教育部主管部门指导下,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全国有代表性农业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组建中国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中国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简称:“中国农教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其英文名称为:China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f Modern Agriculture。
第二条 集团性质: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为宗旨,以涉农专业为纽带,在农业部、教育部的指导下,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相关行业、企业、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多方参与,以实现资源共享、校企合作、构建中国农业职业教育体系为目的,以产学研一体化为途径,在自愿、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非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集团宗旨: 以市场需求和就业拉动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农业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合作办学、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为原则,以全国农业高职院校为依托,以涉农专业为纽带,组建由相关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参加的,具有显著行业性、代表性、鲜明农业特色的中国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促进校企之间、全国农业院校之间、科研院所、中高职之间全方位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办学质量,扩大办学影响,打造出适合中国农业发展的涉农专业教育集团品牌。
第四条 集团组织模式: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度,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成员之间对师资队伍、实验实习设施、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科研成果、信息等资源实行共享。
第五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六条 集团目标:以中国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为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遵循“平等、合作、创新、共赢”的准则,加强政、校、行、企的全方位合作,促进现代农业教育集团资源的集成与共享,实施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拓展农业办学空间,开拓农科专业就业渠道。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类校企合作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合作办学的活力,基本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体现校企合作联盟多元利益,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和校企合作联盟为载体的集团化办学模式。
第二章 集团功能
第七条 集团功能
以“人才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和成果转化链”为纽带,促进政校行企间交流合作,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形成产、学、研、创深度融合的办学生态。
(一)专业建设:建立由农业职教专家、企业人员、行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育教学改革,进行课程开发,优先在集团内应用。
(二)师资培养:建设集团内人力资源互惠交流机制,探索校校间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互派,加强校企之间教师和技术人员互派挂职培训、走进课堂担任兼职教师等工作力度。
(三)人才培养:探索校校间联合招考、学分互认、学生互换、分段衔接、弹性学制等机制;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等模式创新,共同制定人才标准;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强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监管,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改革教育教学及考核评价体系,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四)基地建设:推进开放性实训基地新模式。利用集团优势建设开放性实训基地,以中国现代农业开放实训中心为主体,积极探索建立集团内若干个农业行业、企业、学校为主导的多渠道的开放性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逐步完善“厂中校”、“校中厂”校企共育农业人才的体制和机制。
(五)科技合作:推进校企科技项目合作模式提升协同攻关能力。紧紧围绕中国现代农业的重大需求,以着力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打破学科(专业)之间、校企(科研院所)之间的壁垒,整合各方优势资源,汇聚各方优秀人才,以社会需求牵引,以互利共赢为基础,联合政府、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攻关项目,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服务。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信息平台,推广研究成果,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做贡献。
(六)社会服务: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创新农学结合模式。以农业职业院校为主体,构建覆盖全国、服务完善的现代职业农民教育网络,为企业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新型农民培养等提供支持。依托集团内农业院校,培养多层次农业技术人才,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建立集团内行业企业优先选择优秀毕业生制度,充分发挥集团网站作用,畅通农业企业人才需求信息,促进更多的优秀学生从事 “三农”工作。
(七)国际交流:提升中国现代农业技术的国际影响力。集团通过项目研发、技术交流、人才流动为平台,有针对性的开展国内外合作;通过技术引进、高端人才引进、学者计划等,建立国内外深入合作平台;通过国内外合作交流和合作,召开国际性学术会议,开展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职业培训等互访工作。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八条 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国内与农业专业有关的政府部门、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园区均可申请参加。
第九条 加入集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集团的意愿;
(二)拥护集团章程;
(三)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
(二)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取得理事会的成员资格;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一条 退出集团的程序:
(一)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如果成员单位一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集团活动,不能完成集团交办的有关工作,视为自动退出集团。
(三)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下设秘书处和六个委员会(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基地建设工作委员会、招生与就业工作委员会、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农业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六)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教学改革方案;
(七)制定集团公共政策和基本规章制度;
(八)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计划等;
(九)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提出的议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2名,常务副理事长2名,副理事长10名左右、常务理事若干名。聘请名誉理事长3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集团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大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长是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集团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集团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一般为集团骨干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理事大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
(三)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五)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集团秘书处是集团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三)收集、发布农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五)负责筹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团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中国农业教育界或行业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基地建设工作委员会、招生与就业工作委员会、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2名,副主任3-6名,委员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各省(区、市)分理会的设立需经集团常务理事会同意,其大型活动需在集团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院校引入企业参与专业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研究。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人才培养模式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建议、意见,促进涉农专业结构优化和重点(特色)专业与专业群内涵建设。
(二)研究制定集团内校企合作条例和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深化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紧密型合作办学机制建设。
(三)加强农业行业紧缺人才定向培养,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四)协助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集团内人才培养的标准化和专业教学资源建设,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同时为行业及国家更高层次的相关标准制定和教学资源建设提供素材、奠定基础。
(五)促进集团内工学交替、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实施和订单培养;探索推进集团内学分互认和联合培养。
(六)在集团内各成员单位间组织开展以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人才培养为主题的论坛、交流等活动。
(七)协助有关部门完善集团内多主体参与的职业技能大赛机制;根据需要组织举办集团内职业技能大赛,提高教师、学生、员工的技能水平。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主要集中集团内学校及研究院所资源,重点为集团内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
(一)创新政校企协研等多领域联合科研攻关机制,合作共建示范性技术应用与服务中心,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二)整合集团内农业科技研发资源,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推动集团内多主体协同创新。
(三)围绕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针对集团内行业企业技术需求联合开展“立地式”研究和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推动行业企业关键技术、工艺、流程研发,为集团内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技术服务。
(四)加强现有技术成果的集成推广与转化,开展农业类科技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九条 基地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发挥企业、行业及研究院所优势,以实训基地和信息化网络为平台,重点为集团内职业院校农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及行业企业信息化服务。
(一)根据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制定集团实训基地和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整合集团内实习实训资源,协调企业为学校提供实训基地和实训设备设施,优先接纳学生实习实训和顶岗实践。
(三)根据需要不断开拓和建设高质量的实训基地,面向集团内成员单位开放,日益满足集团内各主体在教学、生产、科研、培训、技术服务等多方面需求。
(四)建立集团门户网站,逐步搭建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信息平台、行业企业用工信息平台等,协助有关部门推动集团内农业职业教育远程互动学习平台建设,促进集团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就业等多领域的深入合作,提升集团智能化、一体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行业指导,开展集团内教产对话,促进集团内企业、行业协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反馈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通过校企合作,创新农业人才招生和培养机制,搭建集团内企业、职业院校联合招生与培养的平台。
(三)探索集团内职业院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新途径,制定集团内联合招生计划,建立各省(区、市)协同招生、学分互认机制。
(四)充分利用集团资源,推动院校学生就业与企业人才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三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关注需求,开拓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市场。
(二)整合培训资源,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岗前技术培训、在岗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等工作。
(三)推进远程教育网络建设,积极为区域内农民及社会各类人员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四)探索实施新型职业农民为生源的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探索实施新型职业农民为生源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注册入学和弹性学制制度,推进技术培训与学历教育互通。
第三十二条 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国际合作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师互派、学生互换。
(三)开展联合招生,分段培养工作。
(四)建立国内外深入合作平台,引进技术及高端人才。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等互访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共同享有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农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行政部门给予集团的优惠政策,拥有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四)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资源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组建集团农业技能培训中心、集团农业技术开发中心等经济实体;
(六)建议修改集团章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八)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共同履行义务:
(一)执行集团理事大会决议;
(二)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拥有对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受集团理事会的委托,召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基地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并输送合格毕业生。优先接受成员企业派遣的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智力支持。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优先享受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为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支持和便利。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及时反馈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派高水平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三十七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三)集团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集团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自挪用;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中国职教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集团理事会,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